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学生出国(境)留学与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02 15:28 作者:良师助学网

鄂二师院行〔2015〕67号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与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交流项目、出国(境)留学申请表 
2. 交流项目、出国(境)留学协议 
3. 海外实习与游学项目申请表 
4. 交换生、出国(境)留学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 
5. 交换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审批表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5年9月28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学生出国(境)留学与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留学与学分转换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外院校的联合培养项目或派出到国(境)外院校学习1学期以上(包括1学期)的其他国(境)外交换项目。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三条  选拔条件。 
(一)我校在籍学生
(二)热爱祖国,政治素质高,品行端正,综合素质好;
(三)在校期间学业表现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身心健康外语能力优良,专业成绩能满足项目要求
(五)具备海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六)符合各类项目或外方学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四条  选派程序。 
(一)学生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交流项目、出国(境)留学申请表》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按要求进行初选,确定初选名单。 
(三)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学工部(学工处)等相关部门对初选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选派名单,报校领导审批。 
(四)选派学生名单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书面告知所在学院、教务处、学工部(学工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并指导学生办理出国留学相关手续。 
(五)学生离校前须与学校签署《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交流项目、出国(境)留学协议》,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章  学籍管理与学分认定 
第五条  派出留学学生的学籍、学分和学位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共同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派出留学学生在国(境)外院校的学籍监管和学分认定,教务处负责认定派出留学学生学业完成情况,颁发相应证书。 
(一)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派出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保留学籍: 
1. 未经学校或国(境)外院校同意,擅自调整专业或转学; 
2. 擅自延长留学期限,或超过学校相应学习年限; 
3. 留学期间被国(境)外院校除名; 
4. 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因个人言行不当,给学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二)因拒签或不可抗拒因素而未能出国(境)的,可申请回学校原专业继续学习。 
(三)除上述不再保留学籍情况外,因故中途回国的学生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第六条  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管理。 
(一)选课 
1. 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修课程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填写《交换生、出国留学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2. 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选课程原则上要求与所学专业相关,否则其学分不予承认。所修学分应满足学校最低学分要求。 
(二)课程认定 
1. 学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课程与学校培养方案课程相同或相似时,必修课、选修课程均可直接认定。 
2.学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课程与学校培养方案课程相关时,可按程序认定为选修课程。 
3. 国(境)外院校课程设置与学校有较大差异时,返校后补修相关课程。 
4. 政治类课程处理:学生离校前办理缓考手续,返校后提交在外学习总结,相关学院结合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的在外表现予以评分,提交教务处(研究生处)登录成绩。 
(三)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方法 
1. 国(境)外院校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按国(境)外院校给出的成绩直接登录。 
     2. 国(境)外院校课程成绩是等级形式的,根据下表转换成百分制成绩登录。 

 

成绩等级
百分制成绩
类型1 
类型2 
类型3 
类型4 
A+ 
优 
 
95 
 
 
 
90 
A- 
良 
 
85 
 
B+ 
 
合格 
80 
中 
 
75 
 
B- 
 
 
70 
C+ 
及格 
 
65 
 
 
 
60 
C- 
不及格 
不合格 
不计 
 
D+ 
 
 
不计 
 
 
 
不计 
 
D- 
 
 
不计 
 
E+ 
 
 
不计 
 
 
 
不计 
 
E- 
 
 
不计 

 

 

3. 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商定转换。 
(四)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程序 
1. 学生填写《交换生、出国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成绩单原件、课程大纲及简介提交所在学院。 
2. 学院负责审核认定学生所学课程名称及课程属性,并转换为相应学分和成绩。学生转换后的学分和成绩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后,由学院将相应信息录入学生成绩档案(包括课程名称、成绩及学分/学时等)。 
(五)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时间 
每学期第2-4周办理。 
第七条  学历与学位。 
(一)双方高校根据所签合作协议的具体条款确定是否颁发学历与学位。 
(二)留学结束前半年,学生需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毕业申请,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初步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三)留学结束后,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认定学生在国(境)外院校的专业学习情况和取得学分情况,以及审核学生取得国(境)外高校的文凭或学位。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八条  留学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生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监管,相关学院配合。 
(一)学生出国(境)后,应与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取得联系,接受使、领馆教育处的管理。 
(二)留学期间,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学生提供所需的指导和帮助。 
(三)学生须规范个人言行,遵守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如遇紧急情况可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和驻外使馆教育处联系。 
(四)学生学习期间,未经同意不得改变留学身份,不得随意延长留学期限。 
(五)学生应在完成学校和国(境)外院校学业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来校办理毕业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短期交流学生应接受学校和国(境)外院校的管理,并遵守具体项目的规定。 
第五章  费用说明 
第十条 申请长期自费出国(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留学、交流项目收费标准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海外留学期间国内学费收取,交换生项目和联合培养项目学生按与合作院校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原则上与校内同等专业一致。 
第十二条 留学申办护照(通行证)、签证、旅费、有偿服务费及在国(境)外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费、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学生出国(境)超过6个月的,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出国(境)时间少于6个月的,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派出到港、澳、台地区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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