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际化、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努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素养的高水平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类型
(一)国家公派: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技厅等项目渠道选派。
(二)学校公派:通过校际交流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渠道选派。
(三)自费留学:个人自费或获得国(境)外大学奖学金等资助出国(境)研修。
二、选派条件
(一)申请国家公派的教师,应符合当年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二)申请学校公派的教师,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校工作满三年,且距上次出国(境)研修满三年;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教学效果好;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外语应用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三、选派程序
(一)符合国家国家公派研修的教师,个人提交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组织人事部、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分管人事、外事的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推荐上报。
(二)符合学校公派研修条件的,个人按申请项目类型填写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组织人事部、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三)自费留学教师,凭出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组织人事部、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分管人事、外事的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
四、进修待遇
(一)国家公派研修的教师,学校保留其公职;出国(境)期间继续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资助标准按具体项目文件执行。
(二)学校公派研修的教师,学校保留其公职;出国(境)期间,学校继续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的通知》(财教 [2010]286号)中美国(三类)地区研究生类奖金标准的50%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国外研修生活补贴、国内国际往返交通费;派出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所发生的公证费、签证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自费留学教师,学校保留其公职,从出国(境)的下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和绩效工资,按期学成返校后,从到组织人事部报到之日起起薪。
五、财务核销
(一)由外方资助出国研修与培训经费的,不得重复支付和报销。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相关费用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开支。
(二)研修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或项目派出审核件,填报《出国(境)研修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国际机票、住宿费提供原始票据,伙食费和市内交通等不能提供原始票据的,以项目预算审批报告为凭证在补贴范围内领用。
(三)财务处对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项目派出审核件、签证出入境记录及有效期、费用明细票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批件任务内容、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四)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凭上级公函、核定的费用明细单、转账支付记录直接在财务处核实报销。
六、管理与考核
(一)返校报到
出国(境)进修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研修回国后,应在一周内持学院开具的回校工作证明、结业证书、学习鉴定等材料到组织人事部报到,由组织人事部登记归档。
(二)研修考核
出国(境)研修的教师出国(境)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科研工作量应达到学校和学院的考核要求。回校后,研修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教师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四个一”考核任务:1份国外研修报告,1次学术报告,1门双语课程(或教改课)教学教案,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研修时间不足一年的可适当减免,以协议方式明确。研修考核由派出单位负责组织,考核合格后兑现相关资助和奖励,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核减资助和奖励额度。
(三)延期管理
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不得延期;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研修时间的,应提前1-3个月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未经批准擅自延长研修期限或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服务期管理
公派出国(境)进修的教师,须按进修期限确定回校服务期。公派留学半年以下的,服务期不少于3年;公派留学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服务期不少于5年;公派留学一年以上的,服务期不少于8年。服务期至研修回国后到组织人事部报到之日起计算。违反服务期协议的,按未满服务期年限核退资助费用、工资待遇以及相关奖励,并按1万元/年的标准交纳违约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
七、奖励措施
获批国家或省厅公派计划并成功派出的教师,回校考核合格后学校给予个人一定奖励,奖励经费从绩效工资预算列支,个人所得税按法律规定缴纳:
(一)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者,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二)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部分资助者,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获得省厅部分资助者,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获得国家或省厅公派研修项目的教师,学校为其报销出国前国内外语培训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如通过自修达到出国水平的非外语专业教师,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部、国际交流合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