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行〔2017〕13号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7年4月12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学校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化对外合作办学,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拓展国际化办学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学校经批准与国外高校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参照学校《学生出国(境)留学与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教学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国际先进的课程、师资、教材。与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学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
第四条 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主管部门,应介入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教学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立项申请,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呈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 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国际交流合作处、相关学院、教务处、学工部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应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学校法人代表可签署授权书,授权所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未经法人代表授权,不得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会同相关学院准备下列申请材料: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中、外文对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协议应明确“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中外师资配备、中外选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等内容)。
第十条 撰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每年3月或9月向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申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宏观监督与管理,项目教学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根据各项目特点,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与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及学院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
1.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沟通联络;
2.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校内协调和政策指导;
3.负责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事务协调、日常联络和外方教师服务工作;
4.协助教学学院做好合作项目中的中外双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5.协助选派中方项目教师参加海外课程研修工作;
6.协助做好项目招生工作;
7.监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每学年结束前完成对各中外合作项目办学情况的评估,包括招生人数、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
8.协调办理学生出国手续及相关工作,跟踪项目学生在外学习状况;
9.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学学院
1.负责组建项目教学管理团队,配备有专业留学背景和外语沟通能力强的项目负责人和学生管理人员;
2.负责做好项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成绩认定、学分设置等工作;
3.负责教师选拔、课程教学、教学质量、学生管理、实习与就业工作;
4.负责做好项目招生工作;
5.负责外方教师教学协调工作;
6.负责年度报告和合格评估工作;
7.负责跟踪项目学生海外交流情况;
8.负责项目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教务处
1.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安排、质量考核和教师工作量纳入全校体系;
2.负责合作项目教学安排、课程计划、成绩认定、学分设置、学位授予等工作;
3.负责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籍管理和学分转换认定;
4.参与项目管理和指导上级主管部门的合格性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如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专业水平、语言水平、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者、或项目学生因在国外阶段成绩不达标被退回者,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细则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向学校缴纳的学籍管理费用按照学校《学生出国(境)留学与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按要求接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的合格性评估。评估以单位自我评估与实地考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重点为依法办学及办学规范性、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利用情况、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决定项目办学稳定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应按要求公示,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学生、教师以及社会相关方面的共同监督。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对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依照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主要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财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学校财务账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每年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工作量纳入全校教学工作量核算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